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肇庆高新区党群办,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办法,经市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肇庆市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肇庆市委组织部
2008年7月15日
肇庆市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肇庆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政绩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肇庆市直机关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眼于选准用好干部,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引导党政领导干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职责,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建设繁荣活力、文明法治、和谐安康、生态环保肇庆提供保证。
第三条 坚持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实绩原则;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领导干部提拔任职考察;市管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成员届中、届末考核;平时需要对个别出现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法
第五条 考核工作主要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年度考核(含届中考核)的基本程序:考核预告、个人自我总结、民主测评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意调查、评定考核结果、结果反馈及运用等。
领导班子换届考察的基本程序:考核预告、自我评价、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综合评价、评定考核结果、结果反馈及运用等。
任职考察的基本程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考察预告、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
平时需要对个别出现问题领导班子的成员进行的考核,参照年度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民主推荐。按照有关要求,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考察对象。具体方式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参加人员范围:
在各县(市、区)进行民主推荐时,参加的范围:党委委员,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纪委常委、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省、市驻县(市、区)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过本级正职领导职务和近一届担任过本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在市直部门进行民主推荐时,参加的范围: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近期担任过领导班子成员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由全体人员参加。
个别谈话推荐范围:
在各县(市、区)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时,参加的范围:党委委员,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纪委副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担任过本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在市直部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时,参加的范围: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如果民主推荐票比较分散,必要时,经本级党委常委会与考察组沟通,也可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选名单,报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进行二次民主推荐。参加的范围:党委委员,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纪委副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担任过本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民主推荐得票偏低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会议投票推荐时,应分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两类票统计,以了解各个层次推荐情况。
第七条 民主测评。对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见附件1)。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与民主推荐的范围规定相同(省、市驻地方单位主要领导可不参加民主测评)。
领导班子换届时,在会议投票推荐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的同时,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在其所在地方、单位的干部会议上进行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可以结合实际,在测评项目中适当设置具有单位和部门特点的项目或内容。民主测评时可以结合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进行。
第八条 民意调查。民意调查主要了解社会层面对领导干部的工作成效和公众形象的认可度。
对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指标包括工作作风、工作成效、公众形象等方面。民意调查表的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见附件2)。
对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一般在县(市、区)人大、市政协召开例会期间进行。参加评价的人员包括来自基层的、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群众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150人。
一般情况下,对党政一把手的考核开展民意调查,对其他领导干部考核视其所担负的职责情况可开展、也可以不开展民意调查。
民意调查的内容,还可根据不同层次、区域的情况和不同考察任务要求及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作适当调整。
民意调查一般采取发放问卷调查表、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有关网站等方式在有关人员中进行。
第九条 实绩分析。实绩分析主要通过内部评价、相关职能部门评价、上级评价、自我评价,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关于考核对象近年来履行岗位情况或领导班子中取得工作成效的有关数据,以定性和定量的方式分析领导干部的工作成效。
第十条 个别谈话。个别谈话主要深入了解领导干部的德才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根据个别谈话的不同情况,参考评价要点,分类设计谈话提纲,确定谈话重点。
个别谈话范围一般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纪委副书记,部分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市直部门的个别谈话范围: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两年的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与考察对象本人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同时也要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的配偶、子女、亲属的表现及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表现等。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主要在全面掌握考核信息的基础上,通过考察组集体研究,客观公正地对领导干部作出评价。特别是在评价党政一把手和其他班子成员时,要紧密联系对其领导班子的政绩(或绩效)考核情况。
综合评价后应当形成考核报告或考察材料。考核报告或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准确、精练、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结果。
第三章 结果评定
第十二条 综合考核评价时,考核组按领导班子正职、领导班子副职、其他处级干部三类干部不同考核评分要素权重的划分,综合其测评情况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计算出最后得分结果(见附件3)。
第十三条 综合考核评价的基础分为100分。被考核者按最后得分多少,评定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最后得分在90-100分(含90分),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最后得分在75-89分,评定为称职等次。
(三)最后得分在60-74分,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四)最后得分在59分以下,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方法、记分:
(一)民主测评方法:由上级评价情况、同级评价情况、下级评价情况、自我评价情况四类评价主体构成,按领导班子正职、领导班子副职、其他处级干部三类干部划分不同评分权重。
(二)民主测评计分:各类测评的基础分均为100分;各类测评主体测评分=(“优秀”个数×1+“良好”个数×0.8+“一般”个数×0.7+“较差”个数×0.5)×100÷有效测评个数。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根据其领导班子政绩(或绩效)考核的得分(基础分为100分),按领导班子正职和领导班子副职的不同评分权重折算。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正职党政设置的,由党政正职分别对班子其他成员测评记分,取平均分。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结果评定:
(一)领导班子正职:最后得分=市分管领导测评分×20%+领导班子测评分×10%+单位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20%+自我测评分×10%+履行岗位职责分×40%(见附件四)。
(二)领导班子副职:最后得分=领导班子正职测评分×25%+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测评分×10%+单位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25%+自我评测分×10%+履行岗位职责分×30%(见附件5)。
(三)其他处级干部:最后得分=领导班子正职(或分管领导)测评分×30%+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测评分×20%+单位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分×40%+自我测评分×10%(见附件6)。
第十八条 分数计算时,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数据保留小数点后2位,最后得分保留小数点后1位。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在届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总分中给予适当加分或减分。
(一)单位某一项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表彰的,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加2分,其他班子成员加1分,加分累计最多不超过5分。
(二)领导干部在民意调查评价中,“满意”率占80%以上的,加5分;“不满意”率占30%以上的减5分。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在届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其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单位因重大问题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单位存在“一票否决”情况的;
(三)领导班子成员有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受到查处的;
(四)在发展和稳定方面发生重大案件的;
(五)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其综合考核评价等次不得高于上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应确定的考核等次。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结果是领导干部任免、升降、奖惩、教育以及作为列入后备干部的重要依据。
(一)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由市委统一表彰;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表扬鼓励式谈话;对政绩特别突出、群众公认、德才兼备的,视具体情况可建议提拔使用。
(二)对考评结果为“称职”的,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提示点拨式谈话。
(三)对考评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也可视具体情况,建议调整领导岗位。
(四)对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由市委通报批评,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连续两次评为“不称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免除现任职务;责令辞去现任职务;降级使用等处理。领导干部免除现任职务或辞去现任职务后,可另行分配工作。
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时,应建议纪检、检察机关查处。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由市委领导,市委组织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加。
第二十四条 成立市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由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正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对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和等次、奖惩方案进行审核,报市委审定。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综合考核评价的组织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信息,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认定方案,提出奖惩建议,提交市考核领导小组决定等。
第二十六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度。组织和参与考评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对考核情况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要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参加考核人员与被考核对象有利害关系要进行回避。对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本办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避免繁锁,力戒形式主义。
第二十八条 接受考核的干部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办公室要认真复核,并及时告知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价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工作机构,纪检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和其他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肇庆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政绩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肇庆市直机关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配套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党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肇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对此办法将不断加以修改和完善。
附:
1、《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民主测评表》;
2、《领导干部民意调查表》;
3、《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评分要素划分表》;
4、《领导班子正职综合考核评价计分表》;
5、《领导班子副职综合考核评价计分表》;
6、《其他处级干部职务综合考核评价计分表》。(点击查看) |